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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2017-04-08 10:07:49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董健雄 责编:

  原标题:发生车祸保险公司不赔

  广州日报讯:市民曾某未按时提交体检证明,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在这期间却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因此车辆所属的丰某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司机曾某的驾驶证在案发时属于失效状态,符合双方约定的免赔情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求。

  2015年8月29日,曾某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先后与行人陈某潮、由陈某梅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陈某潮及自行车乘客受伤,陈某梅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大队的认定,曾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查明,曾某持C1驾驶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因其于2014年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交警部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故案发时该驾驶证为“注销可恢复”状态。曾某于交通事故后,2016年1月21日向交警部门重新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随后交警部门将该驾驶证恢复至正常使用状态。

  此外,曾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登记车主为丰某公司,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及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经交警大队调解,曾某向陈某梅家属支付90万元,作为陈某梅死亡及车辆损失的一次性赔偿款的调解协议,丰某公司代为垫付了90万元赔偿款。另外,涉案车辆经定损后的维修费为3672元。

  其后,丰某公司就上述两项费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曾某在事故时的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为由作出拒赔通知。丰某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相关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曾某的驾驶证属于驾驶证失效的情况,即便事后恢复到正常状态,亦无法改变曾某的驾驶证在案发时处于失效状态的事实。最终,法院驳回丰某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案涉损失的诉求。法官提醒:

  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不准上路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规定,驾驶证因未按时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在有效期内或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均可以提交体检合格证明后予以恢复驾驶资格。而在日常生活中,司机们对此并不重视。

  其实,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亦属于不准上路的情形,若违反规定上路,一旦发生如本案的交通事故,就得自己承担一切后果。(全媒体记者 龙成柳 王其琪 通讯员 安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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