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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2017-04-17 09:49:30 来源:国际在线 编辑:陈伟赞 责编:董健雄

  国际在线广东频道消息(陈伟赞 耿乐):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省政府已经公布,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在创新完善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仲裁制度机制等方面有不少亮点。

  立法助推劳动人事争议简便快捷解决

  广东省作为经济大省、人口大省、流动就业大省,受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影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总量较大,集体争议案件多发,案件处理压力较大。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促进广东省劳动关系和谐,1995年发布的《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已不适应广东省的现实需要,需要修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仲裁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做出了重要部署,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规范化、制度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调解仲裁实践中,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缺乏处理的法律依据,各地在推动办案改革,简便快捷处理争议方面遇到法律依据不足、调解工作程序缺乏细化规定、调解工作不够规范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规范案件调解仲裁处理程序,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办法》实施后,将对畅通调解、仲裁渠道,充分发挥调解仲裁制度优势,高效便捷保障权益、化解争议,促进广东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产生重要影响。

  基层调解组织快立快调15日内办结

  《办法》强调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促进争议就地就近化解。要求用人单位建立与职工的沟通协商机制,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回应职工的诉求;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需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建立多元化调解体系、推进社会化调解;调解保密等。

  在调解快捷便利方面,《办法》规定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人民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应当当场出具收件回执,原则上应当当场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3日内开展调解,原则上15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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