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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年市场化 债转股有望加速

2017-08-14 11:07:07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陈伟赞 责编:董健雄

  2017下半年开始,债转股的推进加速。上周,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对银行债转股的实施主体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同样在上周三,发改委发文透露,市场化债转股已与多个传统行业高负债企业达成市场化债转股协议,规模超万亿。

  市场期待,新规下发后,下半年我国债转股进展速度将进一步加快。债转股加速或也将为银行、钢铁、煤炭等行业龙头股带来新的投资机遇。

  债转股实施主体为商业银行

  在上周三银监会下发的《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不少对债转股实施主体的细节规定。对比去年10月出台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债转股具体实施则更加细化。

  具体看,意见稿规定,债转股实施机构应当由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实施机构全部股本的50%,同时,实施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

  同时,《办法》保护银行债转股过程中的商业利益,要求对“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债务复杂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不得实施债转股,更有利于控制和防范风险。

  对于债转股的新设实施机构,指导意见做出了更详细的要求。意见稿要求,实施主体开展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能向社会和金融市场融资,同时强调应当遵从市场化原则、法制化原则和风险实质转移原则。

  华泰证券认为,此次落地的意见稿部分新规令债转股对银行的利弊影响更为明确。如要求银行通过实施机构实施债转股,应当先由银行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再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解决了《商业银行法》中银行不能直接持有非金融企业股权的法律障碍,将加快银行对问题贷款的处理速度。

  同时,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企业贷款债权为主,并不限定贷款风险类型。所以不只是不良类贷款,关注类、正常类贷款也能进行债转股;这使银行能够在风险爆发早期就开始着手处置资产。

  除了债转股实施规则细化之外,在意见稿落地的同时,发改委在8月9日的发文《我国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一文中披露,在市场化债转股方面,各类实施机构已与钢铁、煤炭、化工、装备制造等行业中具有发展前景的70余家高负债企业积极协商谈判达成市场化债转股协议,协议金额超过1万亿元。

  发改委还在文中表示,未来将继续推动市场化债转股进一步发挥综合性作用。要继续完善和落实各领域支持政策,引导相关实施机构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筛选有发展前景的高负债企业实施债转股,使债转股成为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一件利器,以债转股为契机推动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制,促进企业实现股权多元化和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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