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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有了完整性规定

2018-07-17 16:48:47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赵滢溪 责编:陈梦楠

原标题:广东高院发布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离婚冷静期有了完整性规定

     南方日报讯 (记者/祁雷 通讯员/陈虹伶 刘史丹)16日,广东高院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依托丰富的改革实践,提出诸多走在全国前列的创新性制度。

    自2010年初率先在全国启动家事审判改革以来,广东法院坚持问题导向、不懈推进,先后探索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离婚证明书、离婚冷静期、抚养规划、离婚财产申报、多元化解决离婚纠纷等系列创新方式。《指引》充分依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这些新理念新认识新举措形成制度性规定,使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得到充分贯彻、有效衔接、顺畅运行,可谓广东法院8年家事审判改革的“集大成者”。

    《指引》对不公开审理、本人到庭、全面解决纠纷、职权探知等原则进行了完整规定,内容涵盖了调解审判两大程序,细化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事项的审理方式,并设置了离婚财产申报表、家事调查报告、心理疏导报告等15个配套文书格式,具有很强的指引性和操作性。

    《指引》中有多个创新举措走在全国前列。例如冷静期制度,为促进当事人约束情绪、理性诉讼,或者帮助当事人修复情感、维护婚姻,人民法院可以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进行婚姻救治和情感修复;离婚财产申报制度,规定了在当事人请求处理的共同财产范围不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进行全面申报、专项申报和补充申报等多种类型的离婚财产申报,有力防范隐匿共同财产现象;多元化离婚纠纷解决方式,规定了人民法院可委托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疏导员开展离婚纠纷调解、调查、心理咨询、评估、干预、矫治工作,形成化解离婚纠纷的社会合力。

    目前,全省有独立建制的家事审判庭(家事少年庭)18个,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人民法庭12个。已综合开展各项改革的60家法院全部配备专门的家事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组建家事审判团队92个。全省在册家事调查员超过800人,家事调解员超过1400人,工作队伍覆盖全省21个地级市。

    近3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家事案件近20万件。从开展家事审判改革法院的办案质效来看,2016年至2017年结案率为90.1%,调撤率为54%,服判息诉率为84%,发改率为5%,较改革之前,实现了结案率、调撤率双提升和上诉率、发改率双下降。

    ■延伸

    《指引》都有哪些创新性制度?

    《指引》提出了哪些创新性制度?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指引》提出了五大项走在全国前列的创新性制度,将推动全省法院家事审判法官实现“三个转变”。

    《指引》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家事诉讼程序的一次全面完善,也是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民生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依托丰富的改革实践,提出诸多走在全国前列的创新性制度。

    一是首次提出了总分式的体系编排,并将离婚案件的审理区分为两个阶段、三大部分进行。在整体结构和体系编排上,结合离婚案件在审理流程上涵盖诉调阶段,审理内容上包括身份关系、亲子关系、财产关系三种类型纠纷的特点,提出了总分结合的制度方案。通过一般规定、调解程序、对离婚事项的审理、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事项的审理、对财产事项的审理五大部分,共同构成了结构清晰、层次分明的全方位规定。

    二是首次提出了全面解决纠纷原则的完整规定。对认识离婚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了重要创新,将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和共同财产分割纳入原告概括请求的范围,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要求原告明确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为离婚案件全面解决纠纷奠定了认识上和操作上的重要基础。

    三是首次提出了职权探知原则的完整规定。认为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运用职权探知,应当在该法律规则体系里来完成,并对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进行细化规定,以回应审判实践的需要,加强对实质公平的探寻。

    四是首次提出了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结合改革探索,创造性提出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用规则。同时,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内,规定了当事人履行情感修复计划的制度,形成了对离婚冷静期完整的认识,并进行了体系化规定。

    五是首次提出了离婚财产申报的完整规定。结合改革探索,创造性提出将离婚财产申报区分为全面申报、专项申报和补充申报三种类型,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申报期限和运用规则。同时,有效衔接了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制度和财产申报核实制度,形成了对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完整认识,并进行了体系化规定。

    南方日报记者 祁雷

    通讯员 陈虹伶 刘史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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