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       城市远洋       |       老外在广东       |        大湾区        |         眼界       |        文旅       
“南网零碳杯”大赛颁奖及签约仪式举行多项创新成果获支持落地
2025-11-04 11:22:41 来源:咸宁新闻网编辑:薛阳

  10月31日,2025年“南网零碳杯”零碳园区解决方案大赛颁奖及签约仪式在第六届新型电力系统国际论坛暨第二十一届南方电网国际技术论坛上举行。

  大赛由南方电网公司战略规划部、中电联规划发展部指导,南网资本控股公司主办、南网碳资产公司承办。此次大赛吸引国内外超100支队伍报名参赛,经多轮评审,最终遴选出方案设计金奖5个、技术创新金奖3个、园区运营金奖2个。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碳合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9支队伍经过前期洽谈,与南网碳资产公司、南网私募基金公司、南网绿能科技公司达成合作意向,意在推动优质零碳方案获孵化资金支持,加速技术从“赛场”到“市场”落地,为零碳产业生态注入南网力量,与社会各界共同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南网零碳杯”大赛颁奖及签约仪式举行多项创新成果获支持落地

    2025年“南网零碳杯”零碳园区解决方案大赛获奖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方案设计金奖获奖项目:

    1、海南临高金牌港开发区零碳示范区建设项目——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广西宾阳古辣农村能源革命零碳示范社区——南方电网新能设计研究院(广东)有限公司

    3、零碳园区新范式:安宁“能-碳-智”协同系统体系设计方案——贵阳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4、云南普洱市思茅产业园(宁洱片区)零碳示范区——广东顺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5、“FIRE零碳引擎”模式下的“园区+农户”协同发展方案——以普洱思茅产业园(宁洱片区)零碳示范区为例——TCL光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技术创新金奖获奖项目:

    1、面向复杂烟道气的低成本低能耗CCUS捕集技术与综合应用——大连碳合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2、零碳园区“算碳-诊碳-降碳-易碳”电碳服务技术创新实践与应用——南方电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3、泰开绿色低碳柔性微电网技术——山东泰开直流技术有限公司

    园区运营金奖获奖项目:

    1、中国诚通集团天津力神电池产业园零碳园区应用方案——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深圳福田区委大院近零碳排放试点——港华(深圳)碳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优胜奖获奖项目:

    1、云南瑞丽市多民族绿色边境零碳示范区项目——云南电网公司瑞丽供电局

    2、云南普洱市思茅产业园(宁洱片区)零碳园区建设方案——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

    3、顺开源网荷储一体化低碳智慧示范园区——科陆国际技术有限公司

    4、日立电梯零碳园区示范解决方案——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5、钢渣/镁基固废电储热供汽清洁能源项目——沈阳工业大学,沈阳兰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6、绿色低碳园区综合能源管控系统及碳监测终端——许继集团有限公司

    入围奖:

    南网共享运营公司、云南电网普洱供电局、玉溪师范学院等46支队伍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