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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

2017-06-16 11:31:34 来源:国际在线 编辑:陈伟赞 责编:董健雄

  三、健全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机制

  (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缺陷产品召回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电信诈骗、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向他人提供作弊器材、伪造证明材料骗保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梳理重点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名单及其信用记录,从2017年1月起定期将有关信息交换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信用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把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研究完善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措施,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在2017年6月底前建立失信“黑名单”。(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司法案件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争取在2017年3月底前实行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信用广东网”信息对接联通。将各级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省内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惩戒范围,推动失信行为信息共享、结果互认,促进司法惩戒和社会惩戒深度融合。(省信用办会同省法院、省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结合政务数据资源开放试点,探索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严重失信主体的公共失信记录,逐步扩展数据开放范围,提供数据比对校核服务,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级评价等业务;支持各类信用管理大数据平台建设,创新监管方式,推动大数据征信产业规范发展。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争取在2017年3月底前通过“信用广东”等各级信用网站,及时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主体信息。(省信用办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旅游局、省金融办、民航广东安全监督管理局、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负责)

  (十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快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进一步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方式开展行业惩戒,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加大行政机关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实行自律管理等事项的监管力度,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推动各行业协会商会在2017年6月底前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并全面建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省民政厅会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整合优化政府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鼓励公众对无证照经营、隐蔽生产经营场所、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其他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格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渠道,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专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强化舆论监督,推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督力度,重点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企业失信案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委宣传部、省质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严重失信行为的监管,并将相关信息同步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中,形成重点人群全覆盖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省信用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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