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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可享个税优惠

2017-07-01 15:39:15 来源:国际在线 编辑:陈伟赞 责编:董健雄

  国际在线广东频道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每年2400元(每月200元)。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作为除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之外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第三支柱,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对于建立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具有积极意义。为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作用,加快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我国于2016年初在北京、上海、广州等31个地区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作为今年国务院推出的六大减税政策之一,此次出台的新政明确将试点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

  三类纳税人可享税收优惠政策

  据悉,能够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第二类是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第三类是取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其中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的个人。

   广东省地税局税政二处负责人提醒市民,纳税人如果取得的是炒股收入、房租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非政策规定内的所得项目,不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两类险种属于个税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

   商业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疾病、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对直接费用、间接损失进行补偿,赔付一定医疗费用的保险产品。商业健康险包括以下主要险种: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长期看护保险。目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险,主要涵盖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两个险种。

  地税部门特别提醒,税优识别码在扣除时起到关键作用。保险公司在销售这类产品时,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但未获得税优识别码,以及购买其他保险产品的,不能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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