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深蓉产业发展交流大会现场
12月22日,由成都市委人才办、成都市经信局新经济委指导,中共成都市锦江区委、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深圳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深蓉互联 共赢未来”2025深蓉产业发展交流大会在深圳举行。本次大会设置主旨演讲、园区推介、路演对接、合作签约等环节,邀请深蓉两地100余家知名企业、行业专家、投融资机构和有关政府代表出席,为两地产业合作搭建了高效务实的交流平台。
深蓉两地合作建设的白鹭湾科技生态园,正在全力打造为服务粤港澳大湾区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资源交流共享的核心枢纽平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游锦在致辞中表示,深圳与成都同为国内重要的科技创新中心,两地产业互补性强、合作空间广阔。他介绍,锦江区近年来实施“首发春熙路+科创白鹭湾”双核共兴战略,以春熙路时尚活力区为主承载,深入实施“春熙行动”,增强首发经济牵引带动力;以锦江经开区为主阵地,深入实施“白鹭计划”,夯实科技创新平台“硬支撑”。
据悉,锦江经开区以建设国家未来产业先导区为核心目标,锚定6大未来产业“新赛道”,已形成集聚发展、多点突破的良好态势:在脑机接口领域,高标准建设“西部脑谷”,以“三大研究院+一个行业组织+脑机上下游生态企业”为支撑,重点强化技术产业化和应用落地;在智简6G领域,依托北邮未来通信研究院落地,加快推动10个重点项目孵化转化;在量子科技领域引进链主企业,推动在虚拟电厂示范应用中先行先试;具身智能领域加快打造锦江机器人大世界,发布全球首款文商旅体专用双足机器人;在低空经济领域建成无人机主题公园一期;在智能网联领域完成13公里道路智能化改造。
深圳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志明在发言中指出,粤港澳大湾区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是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希望通过此次交流会,搭建常态化合作平台,促进两地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的深度融合。”

签约现场
本次签约环节成果丰硕,鲲鹏无限、御铠机器人、九科信息技术等5家企业与锦江经开区管委会、白鹭湾科技生态园达成入园意向签约,项目领域涵盖开源鸿蒙、具身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多个前沿领域。这些项目的落地,将进一步壮大锦江经开区未来产业集群,为深蓉两地在科技创新、产业协同等方面搭建更紧密的合作桥梁。
活动中,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成都分行与锦江经开区达成金融战略合作意向,将充分发挥跨区域服务优势,整合深蓉两地金融资源,破解企业在研发投入、产能扩张、市场拓展等环节的资金难题。与此同时,工商银行和民生银行分别介绍了针对科技型企业的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方案,为深蓉两地企业提供了多样化的融资选择。

组织30余家企业交流座谈
本次大会还特别设置了“产业对接专场”环节,聚焦未来产业核心领域,组织了30余家企业参加精准座谈会,进一步拓展了对接的广度和深度,有效促进两地产业资源的高效整合与创新要素的顺畅流动。
本次大会不仅是一场产业盛会,更是深蓉两地长效合作的又一个里程碑,为园区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来自深圳的企业代表表示:“这样的活动很有价值,让我们能够面对面了解成都的产业环境和政策支持,为下一步布局西部市场提供了重要参考。”
锦江经开区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锦江经开区正加快建设未来产业集聚区,加速从‘产业单点突破’到‘生态全面崛起’转型。未来,白鹭湾科技生态园将继续加强深蓉产业合作,构建更开放的创新生态、更融合的空间形态、更智慧的服务状态,将白鹭湾科技生态园打造为区域合作的‘桥头堡’!”(文/图 余涛)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