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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两厅级 干部终审双双领刑

2017-04-06 14:54:34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董健雄 责编:

  广州日报讯:广东省科技厅原厅长李兴华、原副厅长王可炜均因受贿,一审分别被深圳中院、江门中院判处无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两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记者昨日获悉,两人贪腐案近日有了最终判决结果。其中,李兴华二审仍维持原判,获刑无期,但王可炜二审获改判,被判处4年3个月有期徒刑。

  李兴华二审维持无期判罚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李兴华在担任广东省科技厅厅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直接收受他人财物或通过他人帮助其儿子李晟(另案处理)还赌债等方式收受贿赂,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06万元及港币110万元和美元3万元。

  其中包括现金人民币1581万元、港币110万元、美元3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325万元的股份,股份包括勤上光电公司35万股原始股(价值人民币105万元)、汇中弘泰公司25%的干股(价值人民币500万元)、广东晶湛公司33.3333%的干股(价值人民币350万元)、雅安公司10%的干股(价值人民币60万元)、沃巴克公司25%的干股(价值人民币240万元)、花海公司3%的干股(价值人民币30万元)、力元公司20%的干股(价值人民币40万元)。

  2012年底开始,科技系统部分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被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查处,李兴华担心问题暴露,案发前退还叶某汇中弘泰公司25%股份(价值人民币500万元),退还李某现金人民币70万元及勤上光电公司35万股的转让款人民币105万元,退还邓某、罗某现金人民币58万元及雅安公司10%股份(价值人民币60万元)。

  深圳中院一审判决李兴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兴华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李兴华的上诉理由经查均不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可炜改判有期徒刑4年3个月

  江门中院一审查明,2006年9月至2014年3月,王可炜任广东省科技厅高新处调研员、处长,广东科学中心主任、广东省科技厅副厅长。其间,王可炜利用职务便利,在相关个人和企业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申报高新科技企业以及科学中心人员录用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于2006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朱某军等18人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0.15万元、港币4万元、购物卡4.1万元。

  江门中院一审对其判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王可炜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王可炜的量刑不当,应予改判。二审判决王可炜犯受贿罪,判处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全媒体记者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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