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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垃圾不分类最高罚5万

2020-05-08 10:35:41 来源:广州日报 责编:张群

中山市垃圾不分类最高罚5万

  有的商家已经自行对垃圾进行初步分类。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于涛摄

  继4月出台《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后,中山市日前又起草制定《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相关法律责任。根据管理办法,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上述管理办法从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管管理、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进行了细致规定,与之前的实施方案相比,管理办法内容更细致、更具操作性。

  管理办法明确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4类(详见右下方分类示意)。

  为确保垃圾分类工作设施建设到位,管理办法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按规划批复建设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除了落实分类设施设备,管理办法还提出实施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车站、文化、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负责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等职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多管齐下推动工作落实

  为确保垃圾分类工作有效落实,该管理办法还提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

  社会监督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开选聘,成员中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地区村民代表、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第三方机构代表等。社会监督员有权进入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以及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了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情况以及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运行等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向社会监督员开放相关场所、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并回答询问。

  同时鼓励通过设立生活垃圾回收日、账号积分奖励、上门回收等多种形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活动。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示范和监督活动。

  此外,中山还将建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将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进行失信惩戒。

  另外,在法律责任方面,管理办法对未履行管理责任人工作责任、未按规定投放垃圾、运输垃圾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

  如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垃圾

  指除其他3项以外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的废旧家具、家庭装修废弃物、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废弃物以及烟蒂、纸巾、土渣、灰渣、碎石块、泥浆等。

  有害垃圾

  指含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厨余垃圾

  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废弃食材、剩菜剩饭、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等生活废弃物以及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农贸市场等单位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

  可回收物

  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未被污染的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全媒体记者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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