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湾区行_fororder_湾区行_副本
首页 > 广东频道 > 汽车> 正文

税率维持10%不变 取消最低计税价格

2017-08-08 09:39:55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陈伟赞 责编:董健雄

  广州日报讯:实施了16年的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即将升级为法律。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以下简称《意见稿》和《说明》),税率维持在10%不变,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4类,同时取消了最低计税价格规定。

  不变:税率维持现行规定

  2000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10%。2001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2933亿元,年均增长17%,其中2016年征收车辆购置税2674亿元。《说明》指出,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不需要进行大的改革,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实现车辆购置税平转立法。《意见稿》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维持了《条例》的现行规定。

  变化:有轨电车纳入征税对象

  关于征税对象,《条例》规定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等5类。根据国家重新发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已将农用运输车、电车中的无轨电车统一纳入汽车管理。为与现行标准保持一致,《意见稿》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

  变化:不再设定最低计税价格

  关于计税价格,与《条例》相比,《意见稿》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主要理由是:目前车辆销售市场集中度高、价格公开透明、发票管理严格,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的可能性较小,车辆购置税征管风险可控。为避免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与纳税人实际购车价格出现差异而增加纳税人负担,减少征纳矛盾,不再设定最低计税价格。同时,《意见稿》新增了“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与实际不符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应纳税额”的规定。(全媒体记者 李天研)  

相关新闻